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有鐵皮屋占用,位於編號28940 2電線桿之東方約8米處。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位於門牌新北市三重區竹 圍仔街19-2號後側與成功路50巷59號建物間之土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 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 解決,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標的土地依88使字第537號使用執照(86建字第14 12號建築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11.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實際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12.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13.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