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2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吳呂素香不在場;115年3月26日測量時,在場人吳鴻裕表示房 屋為其個人居住,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本建物無增建,在場人稱5樓內無通往頂樓之內梯。本件 因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陳報有頂樓加蓋情形,故不將頂樓任何增建可能物列為拍賣標的。
3.
本件查封前之使用人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債權人未查報查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