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rial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勘測時,建物共有人翁基能、翁勤能(即債務人之 兄弟)在場表示:建物目前由其父親翁進海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嚴重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其使用應由全體共有人協議決之,且查無trial部分, 故拍定後不點交。
4.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建築完成日期為84年9月25日,勘估時屋齡逾30年,領 有84重使字第1290號使用執照,經外觀目視勘查似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惟是否 有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因未進入屋內及以精密科學儀 器檢測,故查證確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