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 華區民和街81巷6號建物占用。該建物所有權人具狀稱係依法取得該建物暨配屬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 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3.
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亦 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 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壹 種商業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