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5地號有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西昌街227之6號(即 臺北市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783建號)坐落,據該建號第一類謄本所載,建物坐落地號為 臺北市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
3.
128地號。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 10月13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46043981號函覆,該建物之坐落並無申請建照紀錄,故占有 使用權源不明,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4.
12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地上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坐落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 區。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 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買。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 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917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253巷4號後 方,地上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坐落占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 業區(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8.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