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5年2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3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重 慶北路1段47號之建物坐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2月23日函覆,623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2364號 使用執造(65建(建成)(太)字第01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9.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6使字第2364號使用執照(65建(建成) (太)字第019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 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