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3781建號建物據本院另案113司執速204264號執行事件現場查封時之現況無人 居住,依據債務人陳永陽(即陳永鐘之繼承人)於警察機關電話查訪時稱其配偶約每兩周會 來居住。
3.
本件拍賣標的經目視無增建。經本院另案113司執速204264號執行事件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 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 府消防局114年10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7836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惟 債務人陳永陽(即陳永鐘之繼承人)於警察機關電話查訪紀錄內容記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二分局114年1月20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43000398號函),稱約10年前曾發生火 災,現屋況算糟糕;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4年10月23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 第1143024705號函覆,無相關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21日北市都建 使字第114604538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 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經本院職權查詢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 網站公告,本件拍賣標的非屬目前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之建物,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 洽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 求撤銷拍定。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