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並無配附停車位;據債務人稱頂樓增建係以 前祖父、母所搭建,具獨立出入口及獨立水電,惟依債務人稱曾協議由其兄長單獨取得增建部 分,實際由債務人一家人使用,其他人無法進入;前揭增建部分亦僅拍賣應有部分,請應買人 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3.
拍賣之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244巷18號四樓增建及頂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115年3月2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16252號函,建物四樓屋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 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陽台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0年空照圖 因角度關係無法辨識,經現場勘查現況無法判定建築完成時間,依據臺北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33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
4.
部分地震受損,部分區域房間漏水致無法居住。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 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 委員會115年4月8日核輻字第150004551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115年4月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0503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2180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 及救護案件紀錄。
5.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 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無法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