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6月18日現場履勘時,共有人黃崇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已久未聯繫。建物目 前由黃崇清一家居住使用,房屋目視無嚴重滲漏水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372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為廚房後側1-5樓之增建,地下室亦有增建,拍定人不得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
5.
3720建號建物,有一部分占用604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臺北市建築管 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6日函復,4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 除,已查報文號;
6.
4樓後、4樓前、地下室1樓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空地),依 臺北市違章建築整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3樓前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 其他(空地),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已查報文號,亦請應買人注意。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10.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