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5板金職二208甲

新北市板橋區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76-15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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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9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72
保證金:
575
總坪數:
21.2
坪單價:
135.6萬/坪
持分地坪:
21.2 坪
總現值:
1,267 萬
拍後增值:
-1,60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76-15地號,面積 70 m2,持分 1/1,2,872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7)
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6地號土地坐落於板橋區民治街71巷33號建物旁,其上有不明建物占用;76─15地號土地坐落板橋區民治街71巷15號建物旁之長形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於拍賣前自行至現場查看並詢問四鄰,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或聲請減價。本件查封土地,其上有不明建物占用,另經函請員警查復現場板橋區民治街71巷33號房屋使用情形,現場土地上房屋無門牌,該屋由第三人李OO占有使用,與債務人關係陌生,有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函及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關於拍定後與其上建物占有人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或聲請減價。本件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部分有不明建物占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中,甲標土地即76─15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351號使用執照(63建字第36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1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129669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
5.
本件土地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11.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76-15地號
70 m2 × (1/1) × 181,000 元 - 2,872 萬元
= -1,60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9/14
1拍 不點交
30.1 坪 / 3,600 萬
2026/9/2
1拍 不點交
3.1 坪 / 630 萬
2026/8/26
2拍 點交
32 坪 / 2,056 萬
2026/8/26
1拍 不點交
18.6 坪 / 4,099 萬
2026/9/8
1拍 不點交
1.1 坪 / 85 萬
2026/9/9
2拍 不點交
2 坪 / 140 萬
2026/9/9
2拍 不點交
4.3 坪 / 280 萬
2026/9/2
3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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