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泉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嗣債權人陳報已另訂新租約,租賃期 間自115年3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因原租約於本件查封後拍賣前已 終止,而新租約係訂立於本件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372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3日函覆稱:3723建號建物係位 於其他(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 況予以拍照存證處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 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 記。
8.
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 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