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李昌昇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 地產權及建物產權皆屬持分所有,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銷拍定。
2.
114年8月12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17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8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坐落基地。該 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
4.
17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161號」(即大同區延平 段三小段375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有關建物實際坐落範圍、基地範圍之認定,原則上仍以地 政機關之地籍異動索引及測量結果為準,請應買人審慎評估相關風險後始參與投標。
5.
375建號建物之市招為「大華行」,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4年10月20日函覆之建 物現況調查表所示,目前由共有人之一王○欽擔任店長,王○欽稱不認識債務人李昌昇,惟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主張異議或撤銷拍定。
6.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優先承買權:375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 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