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815建號、3725建號、3726建號拍定後點交。
2.
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吳○穎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因本件租約已屆期,不得另訂租約或 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3725建號、3726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3日函覆稱:3725建 號建物係位於其他(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 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處理;3726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 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規定,既章違建應拍照列管等語。拆除 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