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指界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 稱:34-23地號土地位於中山路二段318巷9之1號房屋左前方之空地,其上有搭 建一未辦保存登記之石棉瓦屋(無門牌),據附近住戶表示該屋似無人居住;34-
3.
34-18地號土地位於板橋中山路2段318巷27弄9之2號前方之土地,目前停放機車及堆放雜物。上開石棉瓦屋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 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 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34-23地號土地,依68使字第2127號使用執照 (67建字第308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巷道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 圍。應買人於投標前須自行查明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之限制,得標後不得 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
7.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 白)。依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回函:34-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34-2
8.
34-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 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3.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