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34地號土地位於板 橋區重慶路35巷道,為巷道,現場有建築物之部分雨遮等物、停放汽、機車等 占用,有債權人114年4月25日民事陳報
4.
狀陳報現場照片可稽,惟實際狀 況,請投標人逕至現場查看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本院已將本件土地查封時 之現況情形整體性揭露,關於拍定人與土地上地上物占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 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僅拍賣土地,本件標的拍定後依土地現況點交。
6.
2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有新北市板橋 區公所114年4月30日新北板工字第114203146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 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另經函詢 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 其他需地機關協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 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234地號土地,依64建字第2911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 指示圖載明為現有路(現有道路),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9月2日新北工建字 第1101619601號函、110年1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00142359號函可稽。有無其 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 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 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 買之通知(且依戶籍資料可知共有人中有共有人已出境多年,如須國外送達,所 需通知之時間將更長),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 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