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253地號)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53地號土地位於板橋 區重慶路35巷7號旁之鐵皮倉庫。另據債權人陳報及新北市工務局函,本件乙標 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非屬法定空地;該鐵皮倉庫有鐵皮雨遮、棚架、欄杆式 大門等,有債權人114年4月25日民事陳報
2.
狀及現場照片可稽。惟實際狀 況,請投標人逕至現場查看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本院已將本件土地查封時 之現況情形整體性揭露,本件僅拍賣土地,關於拍定人與土地上鐵皮倉庫之占 有人及其他地上物占有人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決定是否參與 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僅拍賣土 地,本件標的拍定後依土地現況點交。
3.
本件2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5年3月9 日新北板工字第1153021236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 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 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至於有無其他需地機關協 議價購之情事不明,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 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 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 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 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 院陳報)。如無前開租地建物之地上權人等向本院陳報,將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 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 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 買之通知(且依戶籍資料可知共有人中有共有人已出境多年,如須國外送達,所 需通知之時間將更長),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 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且優先承買人將款項解繳法院後(如有多數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將於抽籤後依序通知),須相當期日,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trial拍賣。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本件乙標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