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4板金職九178甲

新北市中和區正南段26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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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25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5
保證金:
29
總坪數:
2.5
坪單價:
58.1萬/坪
持分地坪:
2.5 坪
總現值:
128 萬
拍後增值:
-1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中和區 正南段 261地號,面積 132.1 m2,持分 1/16,145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10)
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拍賣標的土地上有新北市中和區忠孝街19巷
3.
13號建物之建築基地,其範圍包含後方防火巷與前方部分道路。
4.
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本件拍賣地號土地為67中使字第2686號使用執照(66中建字第048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應買人就上述情形仍自行查明始斟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上開土地如為建築基地,與地上區分所有建物分離拍賣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適用,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查明。
11.
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賣。又未查有辦理土地徵收或協議價購等相關資料。惟現實狀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3.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中和區 正南段 261地號
132.1 m2 × (1/16) × 155,000 元 - 145 萬元
= -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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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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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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