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民權段262地號土地位於永和區民族街 43巷6號旁土地,其空地前半部其上為停車使用,部分有鐵皮、棚架、花圃,惟 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 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 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屬永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新北 市政府114年3月14日新北府測字第1140485098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 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