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1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409地號位於僑銀大樓、 409之1地號位於僑銀大樓與中和大潤發間之間隙」等語,又在場人稱基於租賃關係已使用建物1 0年。
3.
409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409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 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 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11.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 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