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甲標建物測量時,據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本件2757建號、2758建號建物係打通使用,現場已無人居住,放有傢俱等物品等情,拍定後依現狀點交,打通使用部分法院不負擔回復原狀之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3.
至本件拍賣甲標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4.
另依債務人之子陳稱,本件甲標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債務人之子陳述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