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8月29日至現場查封測量,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無傢 俱,全屋牆壁及天花板均有嚴重漏水痕跡、壁癌、鋼筋裸漏之情形。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3.
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屋內有漏水痕跡,牆壁有嚴重壁癌,天花板鋼筋裸漏,另經本院函 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 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 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 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 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 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 本院已就現場執行情況、相關單位回函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 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 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 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 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4.
本件拍賣標的356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地政人員表示該前、後陽台為既存未登記建物,非增建,日後拍 定人可檢附本件建物竣工平面圖、配置圖等資料,至登記機關申請陽台補登。
5.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 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