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3年5月57日查封時,3樓部分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建物無增建及夾層,無影響交易 情事,目前係空屋,無人使用。3樓之2部分債權人稱係債務人兒子使用,無租約無繳租金。本 件拍賣後點交,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屆時仍得不予點交。
6.
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 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 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106年1月1日至113年7月8日無受理火 災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 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 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 請撤拍。
7.
經本院函詢中和地政,本件不動產併附拍賣有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拍定人可否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登記,中和地政函覆,債權人與債務 人於本所轄區尚有中和區秀山段745-1地號土地所有權,經以建築物地籍套繪為保留地,經本院 函詢工務局,745-1地號是否為本件2筆建號之法定空地,經工務局回覆,本件2筆建物坐落中和 區秀山段741地號,係91中使字第0364號使用執照(83中建字第0883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範 圍,另745-1地號係屬91中使字第0364號使用執照(83中建字第0883號建照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 示之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 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 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 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