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債務人張林敏卿陳報出租予第三人黃O慧占有使用中,租期自113年7 月23日起自115年7月23日止,每月租金9000元,押租金18000元。
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出租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