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在場人楊豐嶸自稱係債務人同母異父的弟弟,系爭標的為其母留下的遺產,現由其與大哥(楊豐駿)、大嫂、姪子共同居住,楊豐嶸稱系爭標的目前爭訟中)法院111年度重家繼字第53號),其母留有協議書,若生前未處理房子,則為同父所生之子女(即楊豐嶸及其大哥楊豐駿)共有,因申辦遺產稅所以先登記楊豐嶸、楊豐駿、債務人及其姊或妹(未知)4人公同共有(在場人提及前開訴訟,經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理本件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113年度家訴字第3號判決債務人分別共有本件標的4分之1確定在案,並已辦理分割共有登記)。本件標的目測外觀有頂樓加蓋,1樓亦有外推並增建車庫,2樓陽台外推,內梯通往3樓增建1廳1衛及外推大陽台曬衣用,屋內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另於法院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時,經地政人員指出1樓至3樓均有增建,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無債務人占有情形,係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5656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
4.
112323220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頂加1層(第3層)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
5.
2樓前、後(含1樓雨棚及遮雨棚)為既存違章建築,則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7.
本件標的查封時,經在場人表示屋內無其他影響交易情形。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經鑑定人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