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經台北西華路易社區管理員電詢債務人,債務人稱 今日無法返家,系址目前自住使用,室內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未使用車位。另經新北市警察 局永和分局派員查訪,本件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 死亡等特殊情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6月12日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惟實際使用狀 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 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3.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 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 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
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未曾受理受理火災事件、警察局未就有無發生非自然死 亡情形列管,無法查覆,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局函復本院可稽;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 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 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 異議或聲請撤拍。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 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