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06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 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541地號土地約位於中和區大智街23巷2弄13號前之南 方道路用地,後本院於114年5月6日再次前往指界,地政人員稱541地號位於中 和區大智街23巷2弄14號及13號建物間之既成巷道,其上無建物。本件係拍賣上 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 白)。依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回函為「住宅區」。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應買 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土地部分土地係67中使字第1691號使用 執照(66中建字第159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係67中使字第3092號 使用執照(66中建字312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 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 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 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 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