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 114凌56268

新北市中和區大仁段54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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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4 週一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6
保證金:
5
總坪數:
0.4
坪單價:
59.6萬/坪
持分地坪:
0.4 坪
總現值:
24.4 萬
拍後增值:
-0.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中和區 大仁段 541地號,面積 40.9 m2,持分 1/30,24.6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8)
2.
本件土地於106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 現場指界,據地政人員稱541地號土地約位於中和區大智街23巷2弄13號前之南 方道路用地,後本院於114年5月6日再次前往指界,地政人員稱541地號位於中 和區大智街23巷2弄14號及13號建物間之既成巷道,其上無建物。本件係拍賣上 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 白)。依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回函為「住宅區」。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應買 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土地部分土地係67中使字第1691號使用 執照(66中建字第159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係67中使字第3092號 使用執照(66中建字312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 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 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 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 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中和區 大仁段 541地號
40.9 m2 × (1/30) × 179,000 元 - 24.6 萬元
= -0.2萬元
鄰近待拍
2025/8/18
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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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23
1拍 不點交
3.2 坪 / 16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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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73.2 坪 / 4,558 萬
2025/7/21
1拍 點交
45.6 坪 / 4,19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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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部分點交
38.6 坪 / 1,198 萬
2025/7/21
1拍 不點交
19.9 坪 / 10 萬
2025/7/30
1拍 不點交
0.4 坪 / 39.9 萬
2025/7/30
1拍 點交
1.4 坪 / 150 萬
2025/7/30
3拍 點交
26.6 坪 / 1,254.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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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買 不點交
9.4 坪 / 297.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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