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5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3段202號、206號、208號、210號坐落其上;605─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3段202號、206號坐落其上。208號建物為「炎弟鐵板燒」,206號建物為「公館臭臭鍋」,經詢問係向高姓房東承租建物;202號建物為「小飯館兒」經詢問係承租建物;210號建物為「鼎豐加熱滷味」。又
3.
208號建物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一楊○銘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主張上開建物係基於不定期租約使用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使用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解決。6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605─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其使用、開發及其他相關之限制,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以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承買之次序在土地共有人之前。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或次序有異議,因屬實體爭執,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應另循實體訴訟解決,以實體確定判決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