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7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3巷36號建物之基地。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1月2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007026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係81使字第0126號使用執照(79建字第020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本件僅拍賣土地,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
3.
2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5.
因本件係拍賣建物之基地,該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
6.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