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2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信安街103巷2之
3.
2之7號建物坐 落,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3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信安街103巷4弄6號建物坐落,231 地號並包含該建物附近土地(範圍交錯,無法確認實際邊界),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 二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 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