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26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 132巷6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約至巷寬一半,土地使用分區係經都市計畫劃 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不點 交。又該土地上設有地役權,即供同段627地號道路通行,設定權利範圍為全 部,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依民法第853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 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故拍定後不塗銷。
3.
939-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信義區松隆路192號 建物北方斜角之人行道,土地使用分區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 施用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783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87巷25號建物東方門前巷 道,土地使用分區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係拍 賣土地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執行標的第626地號土地有地役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役權不塗 銷。
9.
本件三筆土地均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 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 者,以抽籤定之。但其中939-1地號土地為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因變價分割遺 產之公同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分別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決議參照),故如公同共 有人買受得標或優先承買,則939-1地號之分別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非公同 共有人買受得標或優先承買,則939-1地號之分別共有人始有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分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如939-1地號經分別共有人優先承買,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