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949及1948建號建物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大樓總幹事陳稱房屋出租 予日本人,租期至114年6月止,沒有續租,管理費由承租人日本人繳清半年的費用,但未收到 車位清潔費。又不動產登記謄本上載分管停車位編號為B5-137號,為機械式車位,現場停放有 第三人張效賢所有之車輛(車牌BFU-
4.
,第三人115年6月5日陳報係向債務人承租車位,租期 至114年4月20日止,期滿後以不定期限租至114年11月底,已退租並交還車位,車輛已無停放該 處。標的4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業務區(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
5.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3418 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6月2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 14602815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6月 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44141號函覆,本分局並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故 無相關資料供參;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6月18日核輻字第1140008913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 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1948建號建物應有部分。2060建號建物 拍定後點交,1949及194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