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157建號建物,為大樓之地下室,目前為大樓住戶堆置雜物之處,有電、已 斷水,有漏水、積水情形。另依系爭建物使用執照登記,本件拍賣標的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 兼店鋪」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6779號函覆, 自95年迄今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8月12日北市警安分刑 字第1133066139號函覆,查無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1 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5566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 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 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