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78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謝小姐稱其為建物共有人之女兒,建物 由其與其家屬居住使用,未訂立租賃契約,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於履勘時,建物 共有人謝昊恩表示,債務人並未居住於該建物。
3.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413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4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19421號 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二樓前後方,依現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相關規定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