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57巷
2.
15號整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 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3日函復稱玉成段四小段2-8地號土地係63 使字第1345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8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 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不動產分6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