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5地號、5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62巷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2月3日函復稱玉成段四小段2-5地號、5地號土 地係63使字第1339號使用執照(62建(港)字第0007號建造執照)及63使字第1 343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68號建造執照)建築基地外之6公尺私設通 路。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私設通路為基地內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 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另按內政部71年9月29日台內營字 第110154號函釋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有未連接者,應得 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 者,該通路為建築基地外之「私設通路」,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非屬法 定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 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 行投標。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