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4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嘉 興街310至316號之建物基地【即82使字第0430號使用執照(78建字第058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其範圍延伸至該建物左側鐵門部分之基地,包含該建物右 側之小巷(308巷);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 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 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 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 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 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 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