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6號後方部分,查本件拍賣土地係 77使字第 0370號使用執照(75建字第 005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義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復屬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
6.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並登記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所有)。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 2第 1項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條之 5第 3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地上建物所有人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條之 5第 3項規定,僅能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應有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