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ial9建號為第4層及頂樓之增建,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 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 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上開增建均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存證。上開頂樓增建與原建物內部有樓梯相通,無獨立 之水表、電表。在場人並稱下大雨時4樓門口前方會漏水。 2.本件債務人自住,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 檢測為海砂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 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 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 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