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執行人員於112年11月10日到場執行,第三人林○辰在場稱係向共有人張○丹租賃,無 簽定租約,每月匯款予出租人,屋內有通往樓頂之樓梯,五樓樓頂增建亦為第三人使用中,頂 樓增建之水電係接五樓水電使用。本件因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4264建號、430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2月1日函文, 4264建號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裡;另依該處114年12月5日 函文,拍賣建物五樓前及後部分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之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 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在場之第三人林○辰陳稱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