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95巷101號、103號、105號及101號旁無門牌建物坐落;陳O嬌稱係本於土地共有關係占有使用,惟未提出分管協議;李O福稱101號建物係本於土地共有關係占有使用,惟未提出分管協議;其餘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並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1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01674號函覆,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惟本件112年4月18日履勘時,有上開建物坐落其上,請應買人自行釐清。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22日函復本件債務人無本件拍賣標的254地號土地上建物之所有權。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人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及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