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現場查封,地政人員陳稱,拍賣標的上有建物,為羅斯福路二段 66巷 2號(現為好佳亭自助餐)後方之鐵皮屋及連接之車庫占用。前開建物是否皆係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不明,且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僅拍賣土地,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如拍賣標的有無被無權占有之情事,須由拍定人另循司法途徑救濟,拍定後,不得以拍賣土地有建物占有情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拍賣標的係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義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標的依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詢資料,係 71使字第 0076號使用執照(69建(古亭)(廈)建字第 023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拍賣標的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之查詢結果係屬「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肆種住宅區)」。
5.
拍賣標的登記設有抵押權,惟登記抵押權人函報已無債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 2第 1項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條之 5第 3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地上建物所有人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條之 5第 3項規定,僅能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應有部分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