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66建號於107年3月20日經本院107年司執全第209號假扣押查封,債務人陳報建物實際出資 人係胞姐陳○蓉,伊不居住在此,房屋係出借親友偶爾居住。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至現場履勘 時,屋內有水電,且有冰箱、電視、床鋪等家電及生活用品,床鋪旁之牆壁似有壁癌,另檢視 現場有收件人為債務人之信件;又114年6月30日未具名之信函稱該屋已租借他人云云,惟查拍 賣標的房屋於107年業已查封,於查封後出租他人係違反查封效力之行為,對本件債權人不生效 力,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地震、火災受創及等足以影響交 易之特殊情事,惟經員警現場查訪後函覆,據現場鄰居及保全均供稱不知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