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60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04地號位於永和區竹林路109巷,道路用地。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604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編訂為住宅區,有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4年8月13日新北永工字第114220039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