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上有臺北市萬華區興寧街66巷15 號、17號建物坐落,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 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依臺北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114年6月23日止北市都建照字第1146124704號函稱,係62使字第158 5號使用執照(61建.雙園.西園字第8號建照執照)之基地範圍,因係拍賣建物 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 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 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 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 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 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三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