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535建號建物經本院108司執全758號假扣押案件查封在案,109年2月17日現場查封時經大樓主 委稱債務人有一個平面式停車位及一個機械式停車位,均未出租他人使用,惟據第三人濠饗國 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租約稱向債務人承租同址
3.
3樓建物及地下室平面車位,租期自104年 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惟租期現已屆滿;本案114年1月7日現場履勘時,仍作為停車場 使用,現場共有8個停車位,按建號之建築物改良勘測成果表載明停車位編號位置,其中4個為 平面車位、4個為機械車位,管委會稱債務人有一個平面式停車位(停車位編號
5.
,停車位現已閒置,且升降機械設備已故障呈傾斜狀,惟因車位為上 層車位,故仍可使用,雖係拍賣應有部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