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646建號建物件由債務人沈秀英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標的2516建號建 物位於系爭建物大樓地下層,原作為商店街使用,現改為停車場使用;據債務人陳稱因當初分 得之坪數不足,故無分配到停車位,其所有2516建號建物之停車場畸零坪數現供他人使用,無 收取任何費用。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1352號 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 15512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9月5日核輻字第11 40013267號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114年9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5288號函覆,經本分局派員訪查,在場人表示不 清楚系爭建物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情形。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 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係拍賣標的164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惟標的1238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 部分,現供停車場使用,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建物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