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014建號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經檢視無增建情形,拍定後點交。據債務人 員工稱有專有使用之停車位,位於大樓後方停車場最左側位置,並經興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 年12月10日出具證明書,最左側之車位由債務人約定專用。惟管委會總幹事表示,該車位之分 配依據已不可考,相關權利內容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7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4478號函覆, 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2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3738 1號函覆,非該局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7月23日核輻字第114001 0701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7月25日北市警中分 刑字第114306830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 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