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2地號係位於大安區市 民大道三段150巷18弄2號,上有1250建號占用;191地號係位於大安區市民大道 三段150巷18弄6號,上有1252建號占用;186地號係位於大安區市民大道三段15 0巷18弄10號,上有1269建號占用,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 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依鑑價報告稱系爭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後側畸零地, 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住宅區,因占有使用權源不詳,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 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惟 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 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