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13建號建物均隔間出租,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連○廷在場稱均由債務 人出租其使用,僅部分訂有書面契約。地下一樓隔成三間房間,其中兩間房間出租,一間為共 用之雜物間、洗衣間。一樓有
5.
403號房、頂 樓加蓋501號房,另有加蓋雜物間及房間各一間。另據建管處人員在場稱
6.
四樓有部分外推增 建,且五樓全部均為增建。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 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7.
3122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部分為屋頂之垂直 增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部分為其他之水平增建既存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 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面積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23日 北市建地測字第1147007083號函檢送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