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及法院定期114年6月4日定期履勘時,第三人詹⊙輝在場稱:建物為其向第三人陳⊙豪承租使用,原由其母親居住,其過世後現由其姊詹⊙瑗居住使用,租期自106年間至114年12月31日止,經法院115年1月27日通知承租人查報房屋使用情形,依第三人詹⊙輝115年2月9日陳報租約觀之,兩造於114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後,於115年1月1日續訂租約,租賃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因該續訂租約係於法院查封後所為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後點交。
2.
第三人詹⊙輝115年2月9日陳報本件建物有漏水、馬桶時常阻塞不通、該建物所在之地下室有漏水至電梯底座而致電梯無法運作情事。另其母於111年11月25日於該建物內因病過世。